小額給付免扣繳規定適用對象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給付應辦理扣繳之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但對於小額所得之給付,則有例外之規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小額所得時,免予扣繳。所稱小額所得者,係指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之所得,但不包括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告發獎金或檢舉獎金等5項所得。換言之,除前述5項所得外,每次應扣繳稅額超過新台幣2,000元時,才須辦理扣繳。所適用對象,也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停)留合計滿183天者、執行業務者個人、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等4類,請扣繳義務人注意。【#29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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