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或停止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之房屋拆除,應於自拆除日後30日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稅籍或依房屋稅條例第八條規定申報停止課稅,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可准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或停止課稅;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除非日後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建管機關核發之拆除執照),否則只能自申請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或停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