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解除而原合約書已納印花稅者不得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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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故合約書一經簽訂並交由雙方收執,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日後除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可申請退稅外,不得以合約書所載事項未履行或因故解約為理由申請退還印花稅,亦不可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撕下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