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以祈求諸事順利,廟方會開立收據予民眾收執,民眾常詢問此類收據能否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相對有為信眾提供誦經等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無償之捐贈性質,寺廟所開立之收據並非證明捐贈,信眾自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慈善機構或團體如經主管機關立案登記,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者,納稅義務人對其捐贈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因類似上述點光明燈、安太歲等而支付寺廟之對價,雖不得適用前揭扣除規定,但民眾如為隨喜捐贈香油錢,並且取得寺廟開立之捐贈收據,就可以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並非所有捐贈皆可列舉扣除,如受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並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即使民眾確有捐贈且取有收據,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