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不服復查決定,收到次日起 30日內提訴願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對核定稅捐提經復查決定仍不服,請記得在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內逕向該局或新竹市政府提起訴願。
新竹市稅務局特別舉例說明,於100年4月26日收受復查決定書,如對決定內容不服,則應自100年4月27日至5月26日期間提起訴願,逾此期間將為不受理。
該局提醒民眾,提起訴願時間之認定,係以稅務局或新竹市政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而非以郵寄訴願書之郵戳日期,請民眾注意。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