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單位領取政府發放之拆遷補償費應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營利事業單位領取政府發給之拆遷補償費未依規定申報課稅,除補徵稅額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部分營利事業單位因不知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所領取之各項補償費,與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免納所得稅之性質不同,而未列為其他收入申報課稅,或因會計人員疏忽漏未列報,致被補稅送罰,故呼籲營利事業單位年度結算申報時務必留意,如有受領政府發放之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費,應依規定申報,以免違章遭受處罰。【#358】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胡淑蓮 聯絡電話:(07)3317077#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