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透過網路辦理所得稅申報,短漏報所得免罰之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小港區陳先生問:採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有短漏報所得,會不會被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推廣網路申報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財政部於96年4月27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明定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如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而短漏報的所得,係屬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調,但查詢清單中未能提供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資料者,可免予處罰。【#352】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姿萓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