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會受到什麼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蔡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於96年時成立一家新公司,並未設置帳簿及記載,會受到什麼處罰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並記載者,稅務機關將處以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之罰鍰,並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1個月期滿,仍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再通知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才予以復業。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未提示証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稅務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349】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萬家興 聯絡電話:07-5215258#6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