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房屋,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其被授權代理常年旅居國外之親戚出售台灣之房屋,應如何辦理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果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若有我國來源所得,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不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則依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小姐代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親戚出售臺灣之房屋,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97年3月6日以前者,陳小姐應依財產交易所得35﹪扣繳率代理申報納稅;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97年3月7日以後者,則應依財政部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9條規定之扣繳率20﹪代理申報納稅。【#348】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