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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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於收到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始向該局主張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卻遭否准。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扣除額以計算所得淨額時,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申報減除,惟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方式之選擇,導致租稅法律關係不確定,而不能實現前述規範之目的,有為合理限制之必要。亦即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如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又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審慎選擇適用標準或列舉扣除,若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345】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詹秋霞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