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存在有土地公廟,如符合規定,仍有以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一位李先生來局詢問,其有一塊農業用地,但地上有一土地公廟,現在想要移轉這筆土地,不知可不可以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存在有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下之土地公廟,其餘面積仍作農業使用,如經農業單位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認定該土地公廟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移轉土地,於89年1月28日未作農業使用者,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