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再做營業使用了,如未依法申請停業,稅率將無法變更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如果您的房屋原來作營業使用,而且也辦了營業登記,後來因故停業改為住家使用,但是在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發現仍繼續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您是否覺得無法理解,而提出質疑呢?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因常接到上述民眾申復,特別對此提出說明:凡是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於停業期間,如未依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前,仍應繼續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是如果商號負責人曾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營業並申報房屋變更使用者,縱然該商號因尚有欠稅等緣故未被主管機關核准,該處則會在查明後,依實際使用情形來更正房屋稅率。
另外,也有些屋主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作為營業使用,後來該營業業主因故歇業又他遷不明,致遲遲未依法辦理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像這種情形原屋主又該如何處理呢?該處表示:這種情形屋主可以主動向國稅局要求前往了解,經國稅局查證並依實際情形處理後,再憑據向該處申請變更之。
最後,該處對於上述營業用房屋的認定也作出解釋:所謂營業,並不是以門市交易場所為限,其他如員工辦公室、會議室、存放營業商品之場所、及供員工或顧客使用設施的場所等等都屬營業用房屋,至於員工專用宿舍及附設餐廳,如與其他部份房屋使用情形有明顯界限劃分者,則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還有關於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燙)髮、美容、洋裁、手工藝副業,且未僱用人員及免辦營業登記與供個人計程車登記的房屋等等都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