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
(三)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甲君出售高爾夫球證1張價格300萬元,支付佣金10萬元,而當初購入球證之成本為100萬元,則甲君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90萬元(售價300萬元-成本100萬元-費用10萬元),應以此所得額列報綜合所得稅。但當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成本及費用之文件時,稽徵機關則以查得成交價額或納稅義務人自行舉證之售價,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