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營業稅,應於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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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於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否則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查得甲公司於96年3月因退貨取得進貨退出證明單3張共1200萬元,收回之營業稅額60萬元,未於96年5月申報當期營業稅時自進項稅額中扣減,甲公司雖於96年7月15日申報次期營業稅時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但因該局已產生交查異常清單,於96年7月6日進行查核,甲公司因虛報進項稅額被處罰鍰60萬元。
該局說明,營業人每期報繳營業稅時,營業稅額的計算係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於發生之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當期未申報扣減,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甲公司雖主張因業務人員疏失,未將進貨退出單交給會計人員,致生異常,並已補申報,惟已逾前揭稅法規定申報時限,申請人縱無故意,亦應負過失之責,無行政罰法第7條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進貨退出或折讓發生時,請注意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持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扣減進項稅額,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