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有所得者,應與父母合併申報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鹽埕區傅先生來電詢問:就讀高中的未成年子女暑期打工薪資,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獲有課稅所得者,應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簡言之,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如有所得,須與父母合併申報;若未合併申報,致有漏稅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罰。倘若子女於年度中屆滿20歲,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361】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佩芬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