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為免遭受移送強制執行,可否以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作為繳納半數稅款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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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其對經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不服,依規定提起訴願,但無力以現金繳納半數,可否以其自有之已設定抵押權房子作為繳納半數稅款的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但無力繳納半數稅額,為免遭受移送強制執行,申請提供擔保之房地,如係屬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者,房屋部分按評定現值加計2成估價,土地則依公告現值加計4成估價,扣除已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後,如餘額仍足敷滯欠之半數稅額的話,稅捐機關是可以准予以該房地作為擔保。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民眾,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並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如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可提供相當擔保,以免欠稅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執行處強制執行。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本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283】 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孟雪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