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收取押金,應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申報租賃收入,不因運用押金之所得已申報而免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新興區蕭小姐詢問:本人出租房屋收取押金,其押金部分存入銀行孳生利息已依規定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是否仍應另行申報租賃收入?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1)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所稱當地銀行業通行之存款利率,依所得稅法第123條規定是指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2)因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屬出租人出租租賃物而取得之對價,應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至於租金或押金之運用,係屬出租人收取租金或押金後之理財或經濟行為,與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分屬不同之行為,是財產出租收取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應按上開法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運用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產生之所得,亦應依法課稅,以避免收取租金之出租人,應分別就租金與租金運用之所得課稅,而收取押金,且押金運用有所得並已將該所得申報之出租人,其押金免予設算租賃所得,僅須就押金運用之所得課稅之不平衡現象。以本件為例,蕭小姐出租房屋收取之押金,應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另該押金存放銀行產生之孳息,屬利息所得,二者皆須併入蕭小姐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 該局呼籲,出租財產而收取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申報租賃收入,運用押金產生之所得亦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以免漏報所得而受罰。【#258】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藍仁貝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