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區營業人向保稅區營業人購買保稅貨物時,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依實際交易金額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完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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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課稅區營業人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由海關依法代?營業稅時低報營業稅稅基,致短繳營業稅之違章情事。 國稅局說,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貨物自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進入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故課稅區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應採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免由保稅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強調課稅區營業人於上述交易中為進口貨物之收貨(持有)人,亦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向海關完納營業稅時,應按實際交易金額誠實申報,切勿取巧短繳營業稅,以免補稅受罰。【#364】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文禎 聯絡電話:(07)841-4773分機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