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以推薦會員之積點抵免年費或兌換商品屬其他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信用卡發卡機構為推廣信用卡業務,鼓勵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消費所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抵減次期消費款,該抵免之年費、兌換之商品及抵減之消費款,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核屬信用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尚不發生持卡人之所得問題。
至於持卡人以推薦新會員所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則屬推薦新會員取得對價之性質,應歸屬持卡人之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