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適用投抵之自動化設備轉為非自用者,應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在國內工資不斷?漲的環境下,勞力密集產業早已無法在臺灣立足,惟有透過高度自動化生產的途徑,才能提升產業競爭力,爭取生機,政府為鼓勵公司走向自動化,對公司購置自行使用的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符合規定者,即給予購置成本7%或5%的抵稅優惠,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已適用投抵的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如有轉為非自用者,應補繳已抵減的稅款,同時還需另外加計利息。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的規定,已經申請抵減所得稅的設備或技術,在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如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等因而轉為非自行使用之情形者,應向國稅局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且還需自各抵減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報廢如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所導致者,則不在此限。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財產目錄項下有10餘筆機器設備存放地點是在大陸加工廠商,經該局進一步核對其已申請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明細表結果,前述存放在大陸加工廠商之機器設備的確是已適用投抵之自動化設備,並已抵減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50餘萬元;該局為慎重起見,進行核對出口報單結果,亦確認該等機器設備已於93、94年度陸續出口,轉為非供自用事證明確,乃予核定追繳該公司已抵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250餘萬元,並自94年6月1日起加計利息10餘萬元一併徵收。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依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自動化設備,需以供自用為限,以免因疏忽而被取消抵稅資格,除需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外,還要額外負擔利息。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一科吳 科長,聯絡電話: 06-2298012 彙總編號:970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