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化、防治污染等設備之安裝費用自95年度起不能適用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鼓勵公司進行生產自動化並兼顧環保觀念,以促進產業升級,提升競爭力,因此對公司投入自動化、防治污染等設備或技術者,准予按其購置成本的7%或5%享受投資抵減的優惠,於是購置成本的多寡就會直接影響可抵減稅額的計算,到底「購置成本」包含哪些內容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95年3月修正前的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購置成本指的是取得設備或技術的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所以,安裝費用是屬於購置成本的一部分,亦可適用投資抵減;不過,修正後投資抵減辦法則重新規定購置成本指的是取得設備或技術的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換句話說,自95年度起,自動化、防治污染等設備或技術可適用投資抵減的範圍只有購買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三項,至於安裝費用已不屬於購置成本,自不能適用投資抵減。
南部某家化學工業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95年度購置廢水處理設備1500餘萬元,並申請投資抵減稅額100餘萬元,經國稅局深入瞭解其支出內容,發現除廢水處理主體設備之購入價款500餘萬元外,餘1000餘萬元均為廢水處理設備之土木工程及檢測費等安裝費用,該等安裝費用已不能適用投資抵減,因此核定該公司廢水處理設備之購置成本500餘萬元,可抵減稅額為35萬餘元,予以補稅7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公司於申報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時,應特別注意購置成本內容是否符合前述辦法規定之範圍,以免遭稅捐機關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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