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國外運費扣繳之輔導期即將於4月15日屆滿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這是一則有經營外銷業務的公司行號一定要看的新聞!尤其外銷貨物係委託國外運輸事業運送者,更是非看不可!否則,您不但可能錯過南區國稅局所訂輔導期間至4月15日止的從寬繳稅措施,還可能因日後被查獲時,除需繳納較高的稅款外,另需負擔1倍至3倍的罰鍰喔!
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自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收取的運費收入,是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依我國稅法繳納所得稅,當國外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者,就是由給付人(即國內營利事業)在給付運費時,依照規定扣繳稅款,以完成國外運輸事業的納稅義務。
至於扣繳稅款到底如何計算呢?該局說明,除適用租稅協定之國家外,其餘有下列兩種計算方式:
(一) 直接按運費的20﹪計算應扣繳稅款。
(二) 向財政部申請(現行受理機關為國稅局)並獲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者,先以運費的10﹪計算出所得額後,再按所得額之25﹪計算應扣繳稅款。
另外,給付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被查獲時,如其在國稅局通知限期內辦理補繳及補報者,按應扣未扣稅款處1倍罰鍰,反之,則處3倍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如國內甲公司委託國外乙公司運送產品至國外,甲公司給付乙公司運費1,000萬元,如屬上述第(一)種情形者,甲公司需扣繳稅款200萬元【1,000萬×20﹪】,如屬第(二)種情形者,則先計算出乙公司的所得額為100萬元【1,000萬×10﹪】,甲公司需扣繳稅款25萬元【100萬×25﹪】;如甲公司均未依規定扣繳,除需補扣稅款外,還需分別按應扣繳稅款200萬元及25萬元,處1倍或3倍之罰鍰。
由於多數營利事業並不了解上述稅法規定,南區國稅局基於簡政便民及愛心辦稅之考量,因此在今年初特別訂定2個月的輔導期間,即自97年2月15日起至97年4月15日止,營利事業在輔導期間自動辦理5年內核課期間案件之補報者,即使以前未經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之規定,也一律准予從寬採用上述第(二)種方式計算應扣繳稅款,同時免受1倍或3倍之處罰,只需處應扣繳稅款之20﹪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2,5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輔導期滿後,該局將展開全面清查,一但營利事業被查獲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已不能適用輔導期間的從寬措施,將必須完全依照稅法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局最後呼籲各營利事業再度檢查有無上述應扣繳而未扣繳情事,並把握所剩數天適用輔導從寬措施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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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一科吳科長,聯絡電話:06- 2298012 彙總編號:970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