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拋棄繼承權,仍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林女士來電詢問,其父拋棄對配偶的繼承權,可否主張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配偶扣除額445萬元規定之適用,但仍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就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將其應分配請求權之價值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項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如生存配偶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尚需檢附生存配偶之申請書、註記結婚日之戶籍資料、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相關申報書表可就近至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索取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x.gov.tw)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