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居家護理看護費用之扣除額,應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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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經醫師診斷因醫療需要,需長期護理而送至護理之家機構由醫護專業人員提供護理服務,該護理行為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所支付之相關醫療費用,符合規定者,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非屬上述機構或非由上述機構醫護專業人員提供居家照護服務,或雖符合前開規定,但非屬醫藥行為之支出,則不得申報醫療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上述居家護理費用之列舉扣除額時,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