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外交機構或人員,可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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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業人詢問,在臺之外交人員持免稅卡購買應稅貨物,是否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四(三)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之貨物或勞務與外交機構或人員,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據以適用零稅率。其銷售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徵收率)
該局舉例,應稅商品定價2,000元,內含95元【2,000-(2,000÷1.05)】營業稅,銷售與營業人時,應於三聯式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銷售額1,905元,銷項稅額95元;銷售與非營業人時,應開立總金額2,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但如銷售與外交機構或人員(非營業人),則應開立總金額1,905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依上開規定載明及簽名,且在營業稅零稅率欄位勾註,該筆銷售額應於當期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指出,外交人員取得適用零稅率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給獎規定,該發票號碼如有中獎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