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暨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無須單獨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 ×會計事務所問:
未成立財團法人之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暨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否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一、 未成立財團法人之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10條規定,應於每年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基金委員會會議記錄、基金結算會計報表及基金保管運用說明書表併同營利事業申報,無須單獨辦理結算申報。
二、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係依「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自行成立,並依該準則第8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377】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鄧凱方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