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房屋出租前作必要修繕之費用,可否延至第二年申報該屋租金收入時予以列舉減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問:名下有棟老房屋為出租而作修繕,修繕後第二年才出租,可否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租賃所得項下列舉實際修繕費作為必要損耗及費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有房屋出租收入,若無法提示當年度有關之合法支付憑證,可按財政部頒定必要費用標準,目前以租金收入43﹪作為必要損耗及費用;以房屋修繕費用作為必要損耗及費用者,須在實際修繕年度內有租金收入才可認列,且不得延至次年度或申請自上年度之租賃所得項下減除。故該納稅義務人當年度租金收入,得依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而不得列報減除上年度之修繕費用。【#374】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金蓉 聯絡電話:(07)331-7077分機6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