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體殘障裝配義肢及輪椅之支出可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問:因身體殘障而受扶養的兄弟所裝配的義肢及輪椅之支出,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扣除額?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輪椅、義肢、助聽器等之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認定。
惟若納稅義務人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扣除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則不得再改用申報列舉扣除。【#373】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金蓉 聯絡電話:(07)331-7077分機6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