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款被限制出境,須繳清或提供足額擔保始能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該公司欠繳之稅款已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並就該欠繳稅額先行開立12期遠期支票,是否即可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欠繳稅捐及罰鍰,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100萬元以上,稅捐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被限制出境後,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須繳清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或依法提供足額擔保後,始能解除出境限制。故公司雖已就欠繳之稅捐開立遠期支票分期繳納,但因每期之支票是否兌現尚不得而知,所以仍無法解除該公司負責人出境限制,須俟每期支票均兌現繳清欠稅時,才能解除出境限制。【#370】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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