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僅持法院通知補件公文依規定無法查調相對人房屋稅籍資料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有民眾拿著法院請其補件之公文,要求查調他人之房屋稅籍資料,經承辦人及主管再三委婉說明,得知依相關規定,無法提供後,失望離去。
該處進一步提出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該條款列舉可提供之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因此,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雖然持有法院請其補件之公文,依規定仍無法查調他人之房屋稅籍資料。如果法院認為確實有需要查調者,可以由法院行文向稽徵機關查調,以符規定。民眾對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