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使用牌照稅已開徵,逾期未繳稅,車輛上路將被處罰1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此外,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本(97)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逾期繳納將被加徵滯納金;而逾滯納期滿後未繳納牌照稅,於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依法補稅外,尚須繳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請民眾注意繳納期限,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