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國內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可以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王先生問:本公司因業務所需,派員工至臺中出差,搭乘高鐵取得之票根,可否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又票根上未載明營業稅額,應如何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四)規定:「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所規定者外,包括下列憑證:……3.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5.中油公司各加油站開立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收據影本。……前項第3.5.兩款規定之憑證總計金額內含稅額者,營業人應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徵收率/(1+徵收率)」。是 貴公司因業務需要指派員工出差所取得高速鐵路之收據或票根,可以該收據或票根影本作為進項憑證,計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389】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珮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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