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原提撥之職工退休基金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最近發現轄內某公司辦理清算時未將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列報收入。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並依規定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於公司解散時所設置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亦隨事業主體消滅而解散。依據財政部71年12月2日台財稅第38705號函「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隨事業主體消滅而解散時,其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累積餘額中,除職工自提款本息宜仍歸屬職工所有外,至屬於事業公提款之本息部分,除依照原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之職工退休離職辦法支付遣散員工離職金外,其剩餘部分,應併入該事業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公司之職工退休基金累積餘額中,除職工自提款本息應全數歸還職工外,屬於事業公提款本息部分,於依職工退休離職金辦法支付員工離職金後,如有剩餘應全數歸還公司,並應併入該公司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388】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鈺釗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