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從事直銷工作的課稅所得內容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小港區納稅義務人蔡小姐問:她個人從事直銷工作,會有哪些所得要課稅?
高雄市國稅局回答:依據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會有下列三類所得:
一、 營利所得: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可核實認定外,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稅。但是96年度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則免予核計。
二、 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布之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 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其他所得。【#38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劉窈伶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