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非境內居住者租金之扣繳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為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向居住國外之房東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金辦理扣繳時,應視納稅義務人為境內或非境內居住者而分別適用不同之扣繳率。如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反之則應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而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兩種情形:一、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二、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如為前述以外之情形,即屬非境內居住者。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金前,應先行確認出租人之課稅身分,以適用正確之扣繳率,俾免受罰。【#38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 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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