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得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王先生問:
本人服務之公司持有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民事確定給付判決,可不可以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資料?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財政部89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90452505號函解釋及依公司法第3條規定,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是如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人名義為本公司之分公司者,應得由其本公司持該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營利事業除應檢附申請書、該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本、前述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影本外,尚須依下列情況一併檢附證明文件:
1. 營利事業負責人親自申請時,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正本。
2.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託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及印章(或簽名)。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該項作業之申請,營利事業可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或所轄稽徵所全功能櫃台申請核發。【#381】
新聞稿提供單位: 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明宜
聯絡電話:(07)3317077分機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