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上半年係租屋居住;下半年購買自用住宅,如何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洪小姐問:
96年度上半年係租屋居住;下半年購買自用住宅,可否同時申報列舉扣
除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上半年係租屋居住;下半年始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其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2項費用發生期間,雖無重複,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房屋租金支出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是納稅義務人同年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者,僅能擇一有利者申報扣除。【#366】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石蕙鳳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