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之零售業,才得降低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以適用營所稅書面審核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欲適用書面審核之標準,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
二、 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一、依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二、經營零售業務者。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又依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3點規定,「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可全年度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1個百分點」。
該局指出,非屬經營「零售業務」及未經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仍應分別依各年度公布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標準或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所得額標準,辦理結算申報,始符合書面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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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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