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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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文件者,稽徵機關以下列方式,計算其所得額:一、已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或已查得交易時之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二、未提供交易時之成交價格者,以買賣交割日發行股票資產淨值計算之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王君於95年9月轉讓甲股份有限公司(屬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200萬股股票,每股成交價格36元,成交總金額7,200萬元,王君未檢附成本證明文件,而逕以成交總金額7,200萬元之20%(1440萬元)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其每股取得成本為10至12元不等,扣除總取得成本2千萬元及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5千餘萬元,短報3千餘萬元。
該局說明,轉讓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股票,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證明文件者,應以實際成交價格核算所得額;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以買賣交割日發行股票公司資產淨值計算之收入之75%核算所得額;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20%核計之。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高者,應以查得資料核計之。另提醒納稅義務人採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列報者,必須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