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契價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買受人應在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至於契價之核定,依99年5月5日修訂之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第3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11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簡言之,契稅之核課,一律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契稅。但當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移轉價格低於房屋標準價格時,得以低之移轉價格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契稅之核定契價(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係以房屋課稅現值加上房屋免稅現值,再扣除騎樓免稅現值以後之數額;而房屋稅繳款書所記載的僅為課稅現值,未包括免稅現值,所以,申報契稅時請參考「房屋稅籍證明」或「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