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應檢具旅遊相關費用憑證及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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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日前查獲某代理相機之營利事業,招待業績優良之經銷商赴日本、東南亞等地觀光旅遊,致當年度列報鉅額之交際費,於查核時該營利事業無法進一步提示相關受招待經銷商之名冊及憑証,核與稅法規定不符,故該鉅額之交際費,均應予剔除補稅。
  據瞭解營利事業於特殊假日或季節,為推展業績,往往會招待經銷商赴國外觀光旅遊或發放獎金,以做為獎勵。對於該項支出,於查核時發現該營利事業僅附旅行社所開立之收據做為憑證,對相關受招待經銷商之名冊及憑證,承辦人員坦承因當初疏失並未保存,依規定均應悉數剔除並補稅。
  依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按交際費認列。惟上項費用之列支,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故賦稅署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對相關費用之列報均應依稅法規定檢具相關憑證,俾憑核認,否則該項費用之列報,將不予承認而須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