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於申報遺產稅時應併入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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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在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某君於死亡前2年內曾贈與鉅額資金予其配偶及子女,而其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漏報該等生前所贈與而應視為遺產之財產,應予補稅處罰,全案業已移請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中。
  據瞭解,某君於死亡前2年內曾結購外幣並匯款贈與其長年旅居國外之長子,另於死亡前數日將其存於銀行外幣定期存款帳戶之美金提出轉存至其配偶之外幣存款帳戶中。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中,是以,被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生前既已贈與其配偶,也可免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中申報。上揭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須併入其遺產總額中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依規定尚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之財產,均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須併入其遺產總額中申報遺產稅。若未將上列視為遺產之財產申報,除補稅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1至2倍之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指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同時,賦稅署亦籲請繼承人如有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視為遺產之財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儘快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被查獲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