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條件免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授權訂定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於97年1月17日發布修正,其中以關於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減免處罰,最受矚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始有免罰之適用:一、該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即買受人),確有進貨的事實。二、買受人所取得之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三、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以他人開立之發票交付與買受人的違章行為,已被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目前已有因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受處罰之買受人,主張其取得的統一發票是實際銷貨人所交付,依前揭修正後規定,應免予處罰;但對於實際交易對象卻交代不清,或所指認的實際交易對象,經國稅局查證結果,交易過程之貨物流動相關單據或支付貨款流向與當事人的主張不相吻合,都不符合前述免罰要件,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行為,仍然應予處罰。
  由於營業人因故意或過失,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受處罰之案例屢見不鮮,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買賣過程中務必注意確認交易對象,避免向來路不明的營業員購貨;大宗交易要訂定買賣合約並妥善保存貨物流通過程的託運、送貨、驗收等相關單據;儘量以書有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的劃線支票付款而避免交付現金,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尤其切勿藉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虛增可扣抵稅額及營業成本的方式來逃漏稅捐,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繳稅款之外,還要遭處鉅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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