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應據實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市強強滾,全台房市熱度持續上升,使得房地產市場充滿一片樂觀的榮景。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出售房屋時,一定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該局邇來查獲轄內某建設公司於銷售房屋時,發現該公司按開立發票上所載金額,換算每坪價格僅2萬多元,遠低於一般行情,有漏開發票之嫌,經承辦人員參考當地建築公會所定之標準及鄰近地區之市場行情,查得該公司漏報1千多萬之銷售額,此逃漏情節經營業人自行承諾後,國稅局除予補稅外,並處以漏稅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建設公司常見逃漏情形有下列三種:
一、遲開發票問題:
如交屋前收取之款項或預售屋未按每期收款時開立發票,遲至交屋時才開立;收取尾款部分,如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未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於銀行核撥貸款3日內開立發票,如因故無法獲得銀行核貸,則至遲應於房屋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二、短漏開發票問題:
未按實際交易的金額開立,造成短開情形、故意提高免稅土地銷售價格,壓低房屋價格或合建分屋,以房屋交換土地,換出時地主與建主未對開發票,而造成漏開情形。
三、以假委建方式逃漏稅捐: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後,以買受人的名義申請或中途變更為建造執照之起造人,而不以實際起造人(即建設公司)為起造人,將原本為買賣關係變更為委建關係,達到逃漏稅之目的。
國稅局最後呼籲,若有上述情事之營業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把握時間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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