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提醒民眾記得向投保單位索取96年度保險費繳納證明書。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得扣除24,000元,如果實際支付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只能就實際發生金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95年6月1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之保險費中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將不再受金額的限制,納稅義務人於97年5月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保險費扣除額包括兩部份:一、非健保之保費:於96年1月至12月繳納人身保險之保險費支出,包括向保險公司投保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及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等,每人最多可扣除額為24,000元。二、健保之保費:於96年1月至12月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支出,可全額列報扣除,沒有金額限制。
該局指出,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旁系親屬及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申報時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納稅義務人平日即應妥善保存合乎規定之各項憑證,如果未保存齊全,請記得向投保單位申請核發或補發,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之依據。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