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刊登報紙廣告之費用扣抵營業稅問題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發現部分營業人以刊登報紙廣告所支出之費用列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時,並未依規定提出相關憑證,或所取具之憑證不合規定,致使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而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可劃分為營業廣告及分類廣告兩大類。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分類廣告費收入則採用兩聯式收據。營業人刊登營業廣告所取得之收據,其扣抵聯可作為營業稅進項抵扣憑證;若係刊登分類廣告,則該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該局指出,營業人刊登報紙廣告時除應辨明廣告之性質,以區別是否可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外,尚須注意所取具之收據應為報社所開立,如係廣告公司承攬廣告事務,該廣告公司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而非收據。至若無刊登廣告事實,以不實收據申報營業稅,其虛報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尚需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有因刊登報紙廣告而取得進項憑證,是否可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遭受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