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稅務局提醒您可別忘了申請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貧民及低收入住宅依照財政部規定,可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規定免徵房屋稅,民眾申請時,可先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當年度低收入證明,然後持該證明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說,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3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調查;同法第10條規定,上開調查,必要時,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為之。因此,貧民及低收入戶各該年度房屋稅可否免徵,應視其是否列入低收入戶名冊,稅捐稽徵機關稅,應每年持憑當年低收入戶證明,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97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起開徵,該局特別籲請符合申請條件之納稅人,請持低收入戶證明,儘速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 、 埔里分局:0800-493457 、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