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憑證雖已貼足印花稅票若未依規定註銷仍將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應稅憑證除須按規定之印花稅率貼足印花稅票外,也應依照規定註銷印花,若違反註銷規定,將按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稅務局說,依照印花稅法第10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稅務局指出,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納稅義務人將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故應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劃押註銷。
  該局籲請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