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房藥局所使用之房屋其房屋稅應按營業用房屋課徵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醫院、診所所使用之房屋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係屬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其房屋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而藥房、藥局屬營利事業,其所使用之房屋,依照上述房屋稅條例規定,係屬營業用房屋,其徵收率為百分之三,因為徵收率較高,所以應繳納的房屋稅較多。
  稅務局說,藥房藥局之房屋如果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營業用徵收率,課徵房屋稅。但營業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該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 、 埔里分局:0800-493457 、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