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贊助費用得列舉捐贈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鹽埕區傅太太來電詢問:個人贊助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修復古蹟之費用,能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規定,個人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列舉扣除,不受金額之限制。【#404】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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